《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该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总体目标是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
其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包括: 1. 健全预防犯罪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有效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 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 -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相关活动,推动各类机构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执法,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 加强娱乐休闲场所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坚决取缔营利性陪侍,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 - 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主体责任,严格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和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 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管理,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反拐警惕性和人身安全意识,掌握反拐应对和求助方法,加强校园周边巡防制度。 - 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力度,基层政府、村(居)委会要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工作重点,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监护职责。 - 强化基层组织功能,建立健全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发现和信息通报制度。 -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创造条件,加大对脱贫地区妇女的扶持力度,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稳定上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
关于弃婴(儿)寻亲公告的规定(以上海为例) 《关于统一规范本市弃婴(儿)寻亲公告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弃婴(儿)寻亲公告应由市、区民政局统一发布。 2. 弃婴(儿)寻亲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弃婴(儿)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体特征、被捡拾的时间、地点、随身携带物品、身穿服装、公告期限、认领方式,并附弃婴(儿)被捡拾时的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弃婴(儿)在捡拾前姓名不详,出生年月是估算的要特别注明。 3.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寻亲公告,由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办理,除按上述要求内容外还须增加弃婴(儿)入院时间。 4. 收养社会弃婴(儿)的当事人,在申请收养登记之前,应先到弃婴(儿)捡拾地的区民政局,按要求拟好公告内容,提出刊登弃婴(儿)寻亲公告申请。区民政局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出具《弃婴(儿)寻亲公告介绍信》,由收养当事人持介绍信和公告样式到符合规定的报刊办理查找弃婴(儿)生父母公告的手续。 如果怀疑自己是被拐人员或身源不明人员,可按照公安部刑侦局提供的《寻亲指南》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具体来说,若孩子走失,应立即拨打110报警,无须等待24小时。因为早在2009年4月公安部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之初就规定,凡接报儿童失踪和被拐的案件,要立即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查找孩子下落。2010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也规定,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另外,民政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以“大爱寻亲,温暖回家”为主题集中开展救助寻亲专项行动。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
需注意的是,具体的政策和法规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有所不同,建议关注当地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信息。如果你想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或相关的专业机构咨询。同时,在寻亲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